(2017)冀040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武国华与姚洪勇、马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华,姚洪勇,马金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671号原告:武国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姚洪勇,男,48岁,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马金亮,男,50岁,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武国华与被告姚洪勇、马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国华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武国华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