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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武国华与姚洪勇、马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华,姚洪勇,马金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671号原告:武国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姚洪勇,男,48岁,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马金亮,男,50岁,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武国华与被告姚洪勇、马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国华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武国华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