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张明贵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313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明贵,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明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贵立即缴纳移送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罚金31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明贵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明贵银行存款3041元,被执行人张明贵正在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蒲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