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维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口维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8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维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号银座商城*楼。法定代表人:崔福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光,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张家口维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玉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维亿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安装家具的承揽关系。二审中申请人提供了两位证人证言,其中一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与李玉光同为承揽家具安装业务的同行,以完成工作成果的平米、延米数计件、计点提取报酬,安装过程中如有损坏家具情况照价赔偿,如出现人员意外伤害,自行负责,与维亿公司无关。结合当地家具安装行业的惯例,均为工人自有安装技术、自备安装工具设备、自主安排工作时间、自行雇佣安装助手、以完成家具合格工作成果计件提取报酬。李玉光同时还承揽多家公司的家具安装业务。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受伤没有过错,系被申请人自身过错导致,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本案管辖地应为维亿公司所在的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家口市经开区法院一审开庭时才释明,且对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置之不理,程序存有违法之处。申请人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维亿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内容虽证明该证人与公司系加工承揽关系,如何结算报酬及如出现人身伤害与公司无关,但该证人证言系在维亿公司与李玉光发生纠纷之后所出具,且该证人和维亿公司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证言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李玉光与维亿公司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被申请人李玉光受维亿公司指派到维亿公司指定工作场所,并着公司制式服装上岗为维亿公司安装家具,较为固定期限地从维亿公司支取劳动报酬,可以认定申请人维亿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玉光之间存在一定的支配和人身依附关系,且被申请人李玉光所提供的劳动是构成维亿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审认定维亿公司与李玉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妥。维亿公司主张其与李玉光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雇员李玉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维亿公司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申请人所提管辖异议,经审查,一审法院庭审时已向其释明,且该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再审理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维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福贵审 判 员 赵长山审 判 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楠书 记 员 于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