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开阳申请执行田超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开阳,田超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韩开阳,男,生于1983年10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官渡芝麻岗村020号。被执行人田超剑,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住中牟县大孟镇草场村19号。本院在执行韩开阳申请执行田超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开阳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豫012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