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世贵、刘汉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贵,刘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042号申请执行人罗世贵,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刘汉高,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罗世贵与被告刘汉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刘汉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罗世贵人民币76990.41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找无着,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