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56吴银良与朱老虎、朱亚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银良,朱老虎,朱亚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256号申请人吴银良,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老虎,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亚定,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银良与被告朱老虎、朱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朱老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银良借款50000元。二、被告朱老虎、朱亚定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银良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老虎、朱亚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朱老虎、朱亚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银良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050.00元,执行费666.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相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另案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老虎名下的房地产拍卖完毕,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朱老虎的债权,本案经参与分配得款134714.98元,执行费6998元已收取。鉴于上述情况,我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喆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