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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何秀旺与被申请人赵庆华、秘义昌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旺,赵庆华,秘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22号申请人:何秀旺,女,汉族,身份证号:372424196410143561,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八一小区12号楼三单元301号。被申请人:赵庆华,男,汉族,身份证号:372401196607093735,住德州市德城区丰华小区10号楼1单元501室。被申请人:秘义昌,男,汉族,身份证号:372401196602013513,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张庄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何秀旺与被申请人赵庆华、秘义昌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10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秘义昌名下位于长庄乡张庄房屋,产权证号:G71051、S14412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东××××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张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