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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沙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652号起诉人:沙祥平,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2017年4月20日,本院收到沙祥平的起诉状。起诉人沙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沙祥平于2012年3月19日与案外人李敏协商,将位于台儿庄区兴隆新村3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33102号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折抵工程款给沙祥平,并于当日交付房屋,现该房由沙祥平居住。2017年1月1日,沙祥平得知王召侠、刘佰堂、山东远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在本院经诉讼取得(2012)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确认山东远邦置业有限公司以沙祥平所有的上述房屋作为向王召侠借款的担保。2013年6月13日,本院出具(2013)台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沙祥平认为,本院(2012)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2012)台民初字第475号案件中(即王召侠诉刘佰堂、山东远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沙祥平不具有第三人资格,且该案的判决结果与沙祥平无利害关系,沙祥平不具有请求撤销该案判决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沙祥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冰审判员 王昌启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品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