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亚辉与卢聪、卢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亚辉,卢聪,卢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982号申请执��人廖亚辉,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杨林乡。被执行人卢聪,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卢翔,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亚辉与被执行人卢聪、卢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