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如周与宋顺政、宋瑞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如周,宋顺政,宋瑞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459号原告宋如周,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浪,男,系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献谋,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系原告儿子,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宋顺政,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宋瑞浪,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干森,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如周与被告宋顺政、宋瑞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如周于2017年5月5日以“考虑到还有其他侵权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如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如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如周负担。审 判 长 魏基强人民陪审员 刘集宏人民陪审员 陈茂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