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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文武许文兰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兰,杨文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1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文兰,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文武,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黄宗华,区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兴工业园区同兴2路99号。法定代表人袁锋,镇长。许文兰、杨文武因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简称北碚区政府)、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简称蔡家岗镇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19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许文兰、杨文武主张被上诉人北碚区政府对其享有合法所有权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石井村马河溪社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但北碚区政府否认其实施了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且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诉房屋系蔡家岗镇政府拆除,一审庭审中蔡家岗镇政府亦当庭自认系其拆除涉诉房屋,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涉诉房屋系蔡家岗镇政府拆除,北碚区政府并未参与拆除事项。许文兰、杨文武等4人诉北碚区政府对该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许文兰、杨文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熊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