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国军与孟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军,孟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441号原告:曹国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孟闯。原告曹国军与被告孟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曹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088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孟闯承建河南全通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东中原人家项目。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购买原告价值8208元金帆牌丙纶国际防水卷材、胶粉,由被告雇员朱玉东签收;被告于2015年11月3日购买原告价值20880元金帆牌丙纶国际防水卷材、胶粉,分别由被告孟闯和雇员孟现忠签收;被告共计应付款2908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信息尚不足以认定为明确,本院向原告告知补正被告信息后,原告仍未能作出补正。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国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