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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士峰与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马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峰,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马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948号原告:马士峰,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系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42巷。法定代表人:于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丽,系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廷勇,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士峰与被告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马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故我院依法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庆达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