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0民初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凤武与田志强、杨英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凤武,田志强,杨英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20号之二原告康凤武,男,1969年6月15日生,住正定县。被告田志强、男,1953年10月8日生,住无极县。被告杨英分,女,1956年7月14日生,住无极县。原告康凤武诉被告田志强、杨英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凤武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康凤武负担。审 判 长  李学红审 判 员  成 周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刘广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