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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鑫宇新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鑫宇新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855号之一原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洪山乡杨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56612594(1-1)。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涛,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鑫宇新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耐材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4102011J(1-1)。法定代表人:魏玉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鑫宇新高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韩开颜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