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春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733号被执行人:夏春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延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夏春雨罚金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夏春雨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跃雷审 判 员 郑玉琴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