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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范小玲与房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玲,房秀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63号原告范小玲,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房秀阳,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玲诉被告房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玲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牛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