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范小玲与房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玲,房秀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63号原告范小玲,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房秀阳,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玲诉被告房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玲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牛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