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振峰申请执行赵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峰,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峰,男,生于1974年10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神南村后坡4号。被执行人赵海涛,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中牟县大孟乡湾张村委湾刘村。本院在执行李振峰申请执行赵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振峰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