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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振峰申请执行赵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峰,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峰,男,生于1974年10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神南村后坡4号。被执行人赵海涛,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中牟县大孟乡湾张村委湾刘村。本院在执行李振峰申请执行赵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振峰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