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斌(绰号“阿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31日被���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树柳,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斌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斌及其辩护人林树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韦斌收到他人向其订购毒品的消息,遂联系“五妹”(另案处理)商谈购买毒品的事宜,并约定先给付订金,过后再付��毒资。商量完成后,“五妹”便先后两次向韦斌提供了1大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大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及一些零散的麻古、尼美西泮等毒品,期间韦斌向“五妹”支付了部分订金。韦斌收到毒品后联系下家进行交易未果,便以“五妹”提供的毒品掺假、不纯为由要求退货。同年7月7日,“五妹”同意退货。当日13时许,韦斌驾驶桂A×××××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将部分毒品送至防城区三官加油站对面的幼儿园附近,准备将毒品交给“五妹”雇请的前来拿毒品的李某1(另案处理)时,被东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韦斌所驾驶的车辆查获可疑毒品3包,从其住处查获可疑毒品16份。经称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共961.8克,含量在0.15%至76.3%之间,含氯胺酮成分的共1396克,含量在0.09%至26.5%之间,含��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的共38.1克,含尼美西泮成分的共55.7克。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斌辩称:1.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未与“五妹”商议贩毒事宜,亦未给付订金,其是在退毒给“五妹”时被抓,对毒品在其车上和住处查获无异议,但这些毒品都是“五妹”拿来放其处的,并非其购买,其亦未联系下家;2.含量为0.09%的氯胺酮是假的毒品,系因称量不规范导致。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韦斌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理由:(1)本案只有韦斌前后不一的供述,没有查获毒品上下家;(2)毒品都是“五妹”的,韦斌仅代为保管且多次想退回;(3)韦斌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贩卖的行为,其未向“五妹”支付过毒资,也未联系买家,即便有过贩卖的想法,也只能认定其持有的状态;2.韦斌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韦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且部分毒品含量低,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斌与“五妹”联系购买毒品欲贩卖,后韦斌又以部分毒品含量低要求退货。2016年7月7日13时许,韦斌驾驶桂A×××××丰田锐志小轿车至防城区防钦路东五巷17号门前,准备将毒品交给受雇���来拿取毒品的李某1(另案处理)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韦斌所驾驶的车辆查获可疑毒品3包,经称量、鉴定,其中一包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501.4克,含量为66.7%;另外两包毒品成分均为氯胺酮,净重为906.5克的含量为0.09%,净重为489.5克的含量为26.5%。从韦斌住处查获电子称1个、塑料小分装袋若干以及可疑毒品16份,经称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460.4克,含量在0.15%至76.3%之间,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的毒品共38.1克,含尼美西泮成分的毒品共55.7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7日,民警经过长期侦查发现韦斌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侦查发现一女子在防城区涉嫌贩卖毒品,且犯罪活动频繁。民警于2016年7月7日12时许发现该女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的丰田轿车后,对其进行跟踪,于13时许在防城区防钦路东五巷17号门前成功抓获该女子,并在东六巷抓获前来接货的另一男子。民警在该女子所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位上查获3包可疑毒品,之后在该女子的住处查获大量可疑毒品。经查证,该女子为韦斌,男子为李某1。3.搜查扣押手续、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7月7日13时许,民警依法对韦斌所驾驶的桂A×××××丰田锐志轿车及其住处进行搜查,共计搜查出毒品19份,其中在其驾驶的轿车副驾驶位置上搜出毒品3包,在其租住处搜出毒品16份,并依次编号。韦斌对所查获的物品进行了指认。4.���称量证明》、称量照片、《提取毒品送检笔录》、提取照片、《情况说明》、《称量器合格证书》,证实用于称量从韦斌处扣押的毒品所用器具具备称量条件。因东兴市禁毒大队用于称量毒品精确值为0.01克的称量器损坏,称量从韦斌住处扣押的小于100克毒品时使用了精确值为0.1克的称量器。民警依法从韦斌驾驶的桂A×××××的轿车查扣的可疑毒品编号为1-3,经称量,分别净重501.4克、906.5克、489.5克;从其租住处查扣的可疑毒品编号为4-19,经称量,4号、8—15号和17—19号毒品净重共460.4克,6号和7号毒品净重共38.1克,5号和16号毒品净重共55.7克。侦查人员对以上1-19号检材依法提取、送检,并重新编号。5.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防港)公(刑)鉴(理化)字[2016]372号检验报告,证实从韦斌驾驶的桂A×××××的轿车查扣的可疑毒品���检验鉴定,1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7%,2号氯胺酮含量为0.09%,3号氯胺酮含量为26.5%;从其租住处查扣的成分含甲基苯丙胺的4号、8—15号和17—19号毒品含量为0.15%-76.3%;从6号和7号毒品中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从5号和16号毒品中均检出尼美西泮。6.《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7月7日18时20分,东兴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韦斌20ML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7.手机号码139××××7600、139××××8100、182××××0760和135××××5061的开户信息、客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56××××8158的开户信息,证实手机号码139××××7600、139××××8100、182××××0760户主为韦斌,手机号码135××××5061户主为李某1。手机号码156××××8158开户信息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伯劳镇。手机号码139××××8100于2016年6月22日、23日、26日、27日、7月7日与手机号码135××××5061存在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39××××7600、139××××8100、182××××0760与手机号码156××××8158存在多次通话记录。8.东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韦斌所使用的手机短信信息记录的照片》,证实韦斌使用的手机号与156××××8158手机号码(韦斌称使用人为“五妹”)相互发送涉案信息,信息内容摘录如下:“五妹”:“621799631000045××××,中国邮政,名字,申某某,请你抓紧打钱落卡,等我安排工作,大姐。”韦斌:“全是明凡,和鱼饲料。”(接着的彩信发送了疑似毒品照片、银行卡照片)“次次都系根本连底粉都某系。”“五妹”:“你干处上来看过正发好某?我都不知道怎样做好了��你上的带妹子上来,有现金给齐你们,另外有石头对,但是你要上来看过正为准,我真的不识看了,次次都是搞死我的,车费都亏死我了,你明白某?大姐。”“大姐你给一只妹子搭客老带回,我再想办法找过两车几靓的石头落去给你,刚刚有个朋友拿一些来给我看,这些同你给在你那晚拿来给我看的一模一样的,烟,质量都一样,千份千准确的大姐,你同你朋友商量下,看他们意见如何再给话我好吗?大姐。”韦斌:“你喊你的人来睇下,连底粉都某系,全部人采地睇。我有口难辩。大哥某系我讲,连我的路你都帮我断了。锦有诚意冒险拿了妹子回讲好落来又某落,喊拿条好的比人睇?连货都某系。烧都某烧得。我某识做了?你教我点办”“五妹”:“你同他们上到我这里,要石头以得,现金以得,这些人家昨���回到的,我连睇都某睇,你可以问搭客这个人,我不知道吃倒什么药,次次都是这样,真是对不起,大姐,上没那两条几退回来设有,如果退的,你顺便给搭客老带回给我,等我给回人家,人家才退回那七八万元给回我的大姐,你明白某?韦斌:“全部退真系愿死比你睇。两只越南老采地睇到!带3只妹子等紧。以后某有地机会了。地也系喂鱼的饲料。”“五妹”:“你怎样都要退回那两条几东西回我等我得回那些钱好某?”韦斌:“全都退咯今、早和两条”“五妹”:“大姐你同越南老带齐几只妹子到我这里,我保证帮你们消得,要石头以得,要现金以可以,我不会骗你们的,你同他们商量下,肯不肯上由你们了,我真的不知道怎样问你们讲了,我从来没有骗过你们,我不知道怎样讲,总一句对不起,希望你们能理解算了。”韦斌:发送疑似毒品图片,银行卡照片,疑似毒品照片,“62×××75农行韦斌”。9.账户62×××75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的交易流水信息及开户信息,证实62×××75账号户主为韦斌,该账号于2016年7月1日、7月4日曾分别有两笔1万元人民币的流水支付信息。10.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实韦斌租用桂A×××××丰田锐志小轿车,该车已退还车主何金友。11.车辆轨迹及视频资料。证实桂A×××××丰田锐志小车、桂N×××××摩托车2016年7月7日14时车辆运行轨迹。1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4)港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韦斌于2004年8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13.户籍证明,证实韦斌的户籍信息,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证实经韦斌与李某1能相互辨认。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7日早上4时许,一名男子雇其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取货,并告知其到达后与手机号码为139××××8100的女子联系。当天早上8时许,其到达防城港市防城区三官加油站附近,并联系上该名女子(该名女子系韦斌),称钦州“大哥”让其来取货。中午13时许左右,其在三官加油站附近的幼儿园被公安民警抓获。1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韦斌于2016年6月24日在其开设的东兴强哥租车行租赁了一台桂A×××××丰田锐志小轿车。17.被告人韦斌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其刚强制戒毒出来,“五妹”就与其联系并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其跟“五妹”购买毒品欲贩卖,其还通过支付宝向“五妹”支付了1万元订金。同年6月“五妹”将冰毒和K粉以及其他零散毒品带至其出租屋,其事后发现毒品不纯,要求退换货。“五妹”同意换货。换货当日因其在外与人开房未能将之前其认为纯度低的毒品拿来还给“五妹”,“五妹”知悉后同意改日再退还,并安排人将另一包毒品带给其,其发现该毒品纯度更低,遂与“五妹”争执,最后“五妹”同意全部退货后返还订金。7月7日,其在退货过程中被民警抓获。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韦斌提出毒品称量不规范的意见,经查,民警在称量毒品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亦未从电子称底部舀取毒品,且前一份检材未验出氯胺酮成分,因此,不存在民警称量毒品时违规操作导致鉴定意见存在误差的情况。故,韦斌的此项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斌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韦斌的辩护人提出指控韦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的意见,经查,(1)韦斌归案后供述其跟“五妹”购买毒品欲贩卖,其还通过支付宝向“五妹”支付了1万元订金,后因毒品纯度问题与“五妹”发生争执并商议退货,其此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2)上述供述与其农行账户交易信息、其与“五妹”的短信往来内容、毒品含量鉴定��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其供述具有真实性;(3)其辩称其仅代“五妹”保管毒品,但其却因部分毒品含量低而与“五妹”发生争执并要求退货,显然其代为保管的辩解不符合常理;(4)本案查获毒品数量大、种类多,明显超过其个人吸食毒品所需;(5)侦查员从其住处查获电子称、分装塑料袋等常见的贩卖毒品所需工具。故,其辩护人提出其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韦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斌的手机二部、吸毒工具二套、电子称一个,塑料吸管六十四根,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韦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手机二部、吸毒工具二套、电子称一个,塑料吸管六十四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廖家胜审 判 员 李振生代理审判员 李丽抒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乾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