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春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春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特15号申请人: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佳花园**栋*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99933324B。法定代表人:丁长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赵春新,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方,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西山街道剑秋路社区居民。申请人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春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7)002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已经通过倒休变相休了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且申请人以现金形式将年休假补贴1640元和法定节假日工资1405元,故申请人不应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2、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有误,应以固定工资标准计算,2014年6月-2015年5月为1600元、2015年6月-12月为1500元、2016年月固定工资为1500元,即使需要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也应当以上述标准计算。被申请人赵春新辩称:北劳人仲案字(2017)00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7)002号仲裁裁决:1、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春新20**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4362.07元。赵春新20**年未休年休假天数计算为10天(245天÷365天/年×15天/年),月平均工资1756.25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天数计算为15天,月平均工资1591.67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天数计算为4天(106天÷365天/年×15天/年),月平均工资1500元。2、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起十五日内,支付赵春新20**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差额工资2719.80元。3、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起十五日内,支付赵春新法定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未补假的加班工资211.49元。4、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起十五日内,支付赵春新20**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的加班工资68.97元。5、对赵春新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北劳人仲案字(2017)002号仲裁裁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冀0304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以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起诉。2017年4月17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7)002号补正裁决书,将该裁决第2项法定节假日加班差额工资补正为2397.23元;第3项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未补假的加班工资补正为708.03元;第4项补正为137.93元。本案庭审中,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赵春新的工资表复印件,证明赵春新的月工资每个阶段是固定的。赵春新质证称,2014年9月的工资是由别人代领的,应当为2042元,但只收到了1642元,其余的总数一致。对该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当事人签字,也没有具体明细,除了工资数额外,其余均不认可。赵春新提交了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一份,证明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仲裁时未出具考勤表及工资表原件,且自认少发给赵春新法定节假日部分加班工资,并承诺补发的事实。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该庭审笔录无异议;赵春新提交农业银行工资流水账单明细一份,证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发放的工资曾经含部分法定节假日工资,赵春新确有加班事实,此流水也是仲裁中确定月工资标准的依据。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质证称:该流水中除去加班费以外即是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应当以固定工资数为标准计算各项数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本案所涉北劳人仲案字(2017)00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应围绕法定事由提出具体主张,而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中,赵春新的月平均工资数额的确认以及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给赵春新发放了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系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北劳人仲案字(2017)0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晓龙审 判 员 鲍成新代审判员 桑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薄鲡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