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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秋华与陈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秋华,陈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何秋华,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向阳镇灵觉村雨田组。被执行人陈小林,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向阳镇苏湖村铁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秋华与被执行人陈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陈小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