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74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国防、唐敬敬等与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防,唐敬敬,陈国勇,李四玲,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45、74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防,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唐敬敬,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勇,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四玲,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骑龙村兴隆组**号.被执行人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组织机构代码48528689-4。法定代表人钱玉山,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陈国防、唐敬敬、陈国勇、李四玲与被执行人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生命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95号、03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的银行存款922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