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勇、唐礼蓉与张国军、李秀华、佛山市南海区豪逸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唐礼蓉,张国军,李秀华,佛山市南海区豪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535号原告:刘勇,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唐礼蓉,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李秀华,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豪逸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秀华。原告刘勇、唐礼蓉与被告张国军、李秀华、佛山市南海区豪逸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勇、唐礼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勇、唐礼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易斯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