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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敏玲、桂林市外事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玲,桂林市外事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玲,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外事服务中心,住所地桂林市榕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曾鹭。申请执行人黄敏玲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外事服务中心退还赴美费用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象民初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桂林市外事服务中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象民初字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