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党嘉怡与苗强卫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1,苗强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某1,女,汉族,2010年7月14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党某2,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苗强卫,女,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2)阴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党某1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苗强卫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