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祝国发申请汪国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国发,汪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祝国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汪国付,住隆化县。祝国发申请汪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