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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军申请陈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陈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武军,住承德市。被执行人陈印,住承德市。武军申请陈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吕   国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安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