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朱玉华、史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林,朱玉华,史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林,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朱玉华,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史海军,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成林与朱玉华、史海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217号公证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朱玉华、史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郑绿证执字第217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