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咸阳同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咸阳同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松裕路红星西坊工业区B6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87426E。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同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香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0400074508712H。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咸阳同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咸阳同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608.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被告咸阳同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608.3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765元。本案执行费为4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同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68.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