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祁卫娜申请执行张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卫娜,张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祁卫娜,女,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秦庄村大街付170号。被执行人张银亮,男,生于1962年8月14日,汉族,住中牟县雁鸣湖镇张庄村。本院在执行祁卫娜申请执行张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卫娜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豫01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