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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祁卫娜申请执行张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卫娜,张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祁卫娜,女,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秦庄村大街付170号。被执行人张银亮,男,生于1962年8月14日,汉族,住中牟县雁鸣湖镇张庄村。本院在执行祁卫娜申请执行张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卫娜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豫01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