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王中明、赵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敏,王中明,赵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敏,女,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宁、王浏,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中明,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赵政,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与被执行人王中明、赵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27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