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王中明、赵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敏,王中明,赵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敏,女,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宁、王浏,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中明,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赵政,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与被执行人王中明、赵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27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