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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康玉梅诉李云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梅,李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梅,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鄂前旗敖镇。被执行人李云雷,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地址鄂前旗敖镇一中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玉梅与被执行人李云雷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鄂前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云雷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