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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蒲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与党志超、党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党兴旺,党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驻所地:蒲城县荆姚镇原任街道。负责人熊耀锋,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党兴旺,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范家村六组。被执行人党志超,南,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范家村六组。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党兴旺、党志超长期外出打工也查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