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得国诉被告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国,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466号原告:赵得国,男,汉族,乾安县人,1968年4月9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无职业。被告: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显峰,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得国与被告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赵得国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得国撤回对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赵得国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