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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韦玉祥与马珍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祥,马珍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98号原告韦玉祥,男,侗族,1963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马珍仙,女,侗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韦玉祥诉被告马珍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玉祥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马珍仙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本人的诉讼权利,提出撤诉而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韦玉祥负担。审判员  石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肖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