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韦玉祥与马珍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祥,马珍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98号原告韦玉祥,男,侗族,1963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马珍仙,女,侗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韦玉祥诉被告马珍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玉祥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马珍仙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本人的诉讼权利,提出撤诉而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韦玉祥负担。审判员 石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肖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