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列珍与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列珍,樊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306号原告:刘列珍,城镇居民。被告:樊凯,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列珍诉被告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已付清货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列珍负担。审判员 武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