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桂芬、夏雨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桂芬,夏雨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桂芬,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夏雨魁,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镇。本院在执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桂芬、夏雨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