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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东支行与王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东支行,王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东支行。负责人杨新平。被执行人王瑞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建新审判员  种同刚审判员  路 飚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