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月海、李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海,李萍,李磊,胡培华,陈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月海,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胡培华,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陈伟伟,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伟伟银行存款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