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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春波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波,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波,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悦山国际*栋*单元*层*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庙岭屯。法定代表人姜臣,该公司董事长。刘春波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邹利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