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诉方志红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方志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60号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监管大楼*****室。负责人:陈兵。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燕,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鹏,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志红,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住红河县。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与被告方志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其在普侨直流线路366#-367#塔通道保护区范围内所建房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所辖±800KV普侨直流线路366#-367#塔途经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浪堤镇,该工程于2013年9月投入运行。2016年3月2日原告巡维人员发现普侨直流366#-367#导线极1外侧下方有新建房屋施工。工作人员当即告知被告不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并于2016年3月4日发出《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但被告不听劝阻,要求施工楼房的第一层。2016年5月继续施工房屋第二层,目前已建成砖房结构二层房屋。该房屋距红波洛村委会东侧直线距离2000米,位于V19县道南侧,普侨直流366#-367#档导线极1导线外侧17.4米处。此地块处于线路保护区内,基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建房事件进一步恶化的现状,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现存违建,该区域的违建事件将大量集中发生,严重威胁在运电力设施的安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列》第三十四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作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责任人拒不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报请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清除,不予补偿。”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国家战略能源通道安全,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红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月15日糯扎渡电站送电广东±800KV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第四标段开始施工,建设单位为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施工单位为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工程于2013年9月1日竣工,糯扎渡电站送电广东±800KV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红河县)占用土地情况已到红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土地备案。该工程于2014年9月1日由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交付给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使用并负责保管和维护。被告方志红建盖的房屋与±800KV普桥直流线路平距为17.4米,垂距为17.71米,该房屋的土地系被告家和方典合的林地,被告于2016年2月开始建盖房屋,2016年6月房屋主体工程建盖完成(共两层),该地基建盖时被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房屋建盖完成后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及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土地的取得及地基的建盖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现该房屋尚未装修、入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要求被告方志红拆除其在普侨直流线路366#-367#塔通道保护区范围内所建房屋的请求,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昆明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海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