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赛北草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赛北草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建荣,现代牧业(赛北)有限公司,王珍,陈鹏,郭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赛北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岳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荣,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现代牧业(赛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珍,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鹏,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红伟,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再审申请人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赛北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北草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建荣、王珍、陈鹏、现代牧业(赛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牧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赛北草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本案关键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缺乏证据证明。1、认定涉案车辆冀G×××××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为拼装车,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涉案车辆冀G×××××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正式生产厂家的合格车辆,并经公安部门合法登记。所有人只是为了拉运液态沼液的需要,防止路撒和遗漏,将开放式车厢改为封闭式车厢,并没有改变车辆的“五大总成”,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的安全性能降低、危险系数增加。且该车每年经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验车均为合格,该事项有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验车记录为证。2、认定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错误,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陈建荣为农村户口,在用人单位内蒙古煌佳商贸有限公司上班仅一个月,其提供的在城镇居住的“居委会证明”和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证明”是自相矛盾的,且均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字。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从实质要件均不合法,原审判决采信该证据并认定陈建荣在城镇居住,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属严重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为投保义务人,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保险法》和《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车辆的保险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投保。本案中,车辆的所有人为被申请人现代牧业,实际管理人为被申请人王珍。申请人转包后,未对车辆实际控制和管理,更未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原审认定申请人也为投保义务人,依此判令申请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2、原审未判令被申请人陈鹏与雇主王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陈鹏系被申请人王珍的雇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与雇主王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审判决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判令被申请人陈鹏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却丝毫未判令陈鹏承担赔偿责任,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增加了其他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义务。3、原审判决认定陈建荣有过错,仅减轻了郭红伟的赔偿责任,其他侵权人却丝毫未减轻,属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陈建荣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4、原审院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重错误。本案中,现代牧业存在着未及时投保,未尽到安全监督管理义务的过错。而申请人作为承租人又将租赁物转租,仅存在着未尽到监督次承租人安全经营的过错。原审判决却不分过失大小或区分原因比例,直接判令申请人和现代牧业与雇主王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三、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未予纠错,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陈建荣当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委托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于肇事车辆冀G×××××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制动性能的鉴定。申请人当庭就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该鉴定结论无论是在鉴定前的委托,还是鉴定时的现场拆解,还是鉴定后的送达,均违反法定程序。且该鉴定结论仅送达了受害人,即被申请人陈建荣,对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反而均没有送达。申请人是在当庭开庭时才看到这份鉴定报告的,根本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一审法院以申请人对此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采信该份鉴定,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属程序严重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称原审认定申请人为投保义务人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因涉案车辆的所有人现代牧业公司、管理人赛北草业公司和承包人王珍均县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上述人员均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令赛北草业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本次事故的受害人陈建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关于申请人称原审认定涉案车辆为拼装车没有事实依据,并依此判令申请人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因涉案车辆原为重型普通货车,通过改造为运沼液的罐车,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车辆制动性能不良,整车转向信号灯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现代牧业公司改变机动车的构造,并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交付给赛北草业公司管理和使用,赛北草业公司又将制动性能不良、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承包给王珍使用,现代牧业公司与赛北草业公司及王珍均存在过错,故原审根据上述两公司过错,判令其三方对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称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陈建荣相关赔偿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陈建荣在内蒙古煌佳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居住在沽源县××大街与孩子、丈夫一起生活,故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陈建荣相关赔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赛北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市赛北管理区赛北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彦生审 判 员 吴晓慧审 判 员 马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杜映学书 记 员 孙胜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