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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廖某1、廖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1,廖某2,廖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1,女,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德樑,女,系廖某1母亲。委托代理人:宋德钧,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2,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3,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某1因与被上诉人廖某2、廖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1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廖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文审 判 员  廖东江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