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国印、徐国琴与李春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印,徐国琴,李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印,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国琴,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农民。被执行人:李春伟,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农民。本院在执行董国印、徐国琴申请执行李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129号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