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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瑞峰与哈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瑞峰,哈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潘瑞峰,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哈图,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潘瑞峰与哈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书中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判项已经执行完毕;需被执行人哈图承担费用的判项,经本院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申请执行人潘瑞峰因另有多案其系被执行人,欠款金额近200万元,故自本案申请执行后至今潘瑞峰即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