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瑞峰与哈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瑞峰,哈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潘瑞峰,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哈图,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潘瑞峰与哈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书中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判项已经执行完毕;需被执行人哈图承担费用的判项,经本院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申请执行人潘瑞峰因另有多案其系被执行人,欠款金额近200万元,故自本案申请执行后至今潘瑞峰即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