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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傅世民、陈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世民,陈建峰,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傅世民,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被执行人陈建峰,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祥,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傅世民与被告陈建峰、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被告陈建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傅世民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等,被告李祥对被告沈晓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原告傅世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