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行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显善、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显善,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显善,男,1942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童芳,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系童显善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邹杰,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邱永亮,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842862。委托代理人胡婷婷,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60921296。童显善因诉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云区政府”)、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山洞社区”)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行初6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童显善系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5号三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人。其上述房屋于2016年3月18日被强制拆除,童显善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系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组织人员所为,但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均否认实施了该强拆行为,主张危房的排查、治理工作是由住建部门依据上级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另查明,2016年5月4日,童显善已就涉案房屋与白云区房屋征收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已领取了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童显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组织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故不能确定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的答辩,一审法院依法向童显善释明变更被告,童显善不同意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童显善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童显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从白云区相关部门就此事给予的系列信访答复看,强制拆除行为系白云区政府指示并组织,大山洞社区具体实施,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是适格被告。2、此次暴力拆迁并非危房治理而是行政强制行为。3、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与就涉案房屋与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是两回事,不能抹平违法暴力拆迁的事实。请求: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行初654号行政裁定,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在二审法定答辩期间内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二审另查明,童显善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5号三单元2号有房屋一套,由其女童芳居住。因修建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需对童显善房屋所在的白云区白云北路5号整栋楼实施征收。该楼共有住户54户,其中53户于2015年3月完成征收相关工作。因补偿问题,童显善与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一直未达成签约意见。2015年6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紧急通知对全省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大山洞社区按照省、市、区的工作部署,对辖区房屋建筑安全质量隐患进行大排查,发现白云北路5号整栋楼为危房。经贵州黔水科研实验测试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该房为D级危房。白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据此下达了“关于消除白云北路5号楼安全隐患的通知”。大山洞社区工作人员将检测报告和该整改通知在该栋房屋张贴,并多次上门做住户动员工作,先后搬离53户,但童显善户坚持不搬。2016年3月18日,童显善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同年5月4日,童显善与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5月3日、5月4日、5月30日,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大山洞社区分别就童芳反映的信访问题作出答复意见。此外,参照《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中心,是指政府依法设立,依据本办法规定在社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事业组织”和第三条“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撤销、变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之规定,大山洞社区系白云区政府设立的事业法人。本院认为,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童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大山洞社区《大山洞社区关于白云北路5栋危房搬迁信访事项的回函》(大社字[2016]3号)和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信访编号:5201002016032200004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三份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对童显善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系白云区政府安排部署,由大山洞社区具体实施的。一审法院以童显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不能确定白云区政府、大山洞社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童显善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其起诉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行初65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 敏审 判 员 柏 松审 判 员 冉依依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姚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