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树平与刘治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平,刘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平,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治明,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树平申请执行刘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治明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证刘治明名下有房产一处,该房产抵押于工商银行,并且期间有三次查封,刘治明名下还有一辆×××号吉利车,该车辆下落不明,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