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西安信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西安信彰贸易有限公司,陈华珍,咸阳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通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672号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9层H,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4710170610C。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被执行人西安信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五一村零五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59634795-2。法定代表人陈华珍。被执行人陈华珍,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咸阳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南路双兴商厦2层12-14,组织机构代码:610400100004789。法定代表人蒲光满。被执行人陕西通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黄雁西村22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7382559X8。法定代表人何东。被执行人何东,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申请执行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信彰贸易有限公司、陈华珍、咸阳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通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信彰贸易有限公司、陈华珍、咸阳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通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东给付4128513.9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6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