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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常红霞诉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红霞,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常红霞,女,汉族,住所地鄂前旗敖镇丽景园6-1-202。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地址鄂前旗敖镇乌兰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红霞与被执行人刘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45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丽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序虎 百度搜索“”